申请人:海阳市美乐蒂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对第54372361号“美乐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第7175696号“美乐蒂MANLUD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2、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美乐蒂”作为商标及字号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3、被申请人对“美乐蒂MANLUDDY”商标投入了大量使用,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有关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及百度搜索打印页;
2、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3、被申请人授权书、网购平台销售页面等知名度证据;
4、其他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鞋;靴套;帽子;袜;手套(服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其已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但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理由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