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林老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政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0773号“寻味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07509号“寻味狮”商标、第64321172号“寻狮味”商标均经驳回复审程序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