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尚茂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贵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42203969号“张仲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151766号“张仲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产品经销商,具有代理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存在却故意在高度关联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淘宝、京东、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床垫、被子等商品检索结果;2、在先案件判决;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4、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息;5、被申请人淘宝及拼多多店铺信息、产品详情;6、张仲景百草系列居家用品合作协议、检测报告、微信交易、宣传片制作资料等;7、申请人实体店及线上店铺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河南伊莱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4类“无纺布;被子”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