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运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宇
申请人因第7371239号“水泡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52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8月16日至2022年0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灭火器”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汇总表;
2、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3、产品照片、铭牌照片、合格证、说明书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产品合格证;
5、产品铭牌;
6、产品送货单;
7、展会照片;
8、厂区照片;
9、销售合同;
10、产品宣传册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灭火器;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太平梯;消防水龙带喷头;消防软管喷嘴;机动消防车;灭火洒水系统”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年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灭火器”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5系申请人为生产“灭火设备”产品所做的前期准备内容,证据7为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材料,该证据系申请人为推销灭火设备进行了宣传。证据9所含的购销合同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购置了不同原材料,此亦为申请人为复审商标在“灭火设备”上的使用作出的前期准备。证据6包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伟创力化学品仓库等客户出具的灭火产品送货单,送货单上显示有复审商标。综合在案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灭火设备”商品上进行了生产销售,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因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灭火器”等其余全部商品与“灭火设备”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同或相近,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