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595310A号“小尼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尼克 14595310A

阅读:94612 2023-10-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旭 申请人因第14595310A号“小尼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05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旭

  

  申请人因第14595310A号“小尼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05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婴儿全套衣”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维基百科关于小尼克(Nick Jr.) 尼克国际儿童频道(Nickelodeon)的介绍以及互联网关于申请人在建的全球最大的尼克室内主题乐园的新闻报道;

  2、尼克少儿频道和央视网动画频道共同搭建并合作运营的尼克中文官方网站页面、以及尼克国际儿童频道(Nickelodeon)和小尼克(Nick Jr.)网站的剪页;

  3、2009年至2023年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与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协议复印件及翻译摘录以及2008年关于二者合作的新闻报道打印件;

  4、淘宝汪汪队立大功旗舰店搜索关于复审商标及被撤销商品的截图;

  5、申请人尼克乐恩官方微信账户发布的关于复审商标及相关商品的截图;

  6、2011年至2021年申请人旗下尼克国际儿童频道微博账号截图;

  7、国家图书馆于2000年至2019年7月18日之间关于“尼克”(包含小尼克)的部分列表总结及查询报告;

  8、申请人推广尼克品牌(包含小尼克)及其旗下的动画作品推广汇总PPT及中文翻译。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2、3所体现的报道内容未能体现有关复审商品的信息,其并非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证据4所体现的标识多为“汪汪队”、“PAW PATROW”等,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且该证据为申请人自制,形成时间亦难以确定。证据5多为宣传类文章及图片,并非有关使用复审商标商品的销售情况。证据6、7、8亦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我局认为,在案证据多为申请人动画作品的宣传材料,尚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8日

本文《关于第14595310A号“小尼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尼克 1459531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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