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YW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汇贤学校
申请人因第6293466号“yogawo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369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9年07月07日至2022年07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教育”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中国健身网关于申请人品牌进入中国瑜伽教练培训市场的介绍;
3、百度百科介绍;
4、申请人官网视频信息、相关评论;
5、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信息;
6、其他相关视频、报道页面等;
7、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包含在上述复审阶段证据内。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体育教育;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体育比赛;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健身俱乐部”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教育”等全部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2、3、7并非有关复审商标被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证据4显示为申请人英文网站信息,其难以作为本案复审商标在“培训”等服务上进行使用的直接证明。证据1、5、6等内容多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其证明力不高。因此,仅凭在案的宣传材料以及申请人自制证据,我局难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