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11581号“T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可视电话;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56258号“TH-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4994号“TP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83925号“TP 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395806号“TO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3年9月20日第1856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商标注册审查程序后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其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可视电话;电子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上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即“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管理电子数据表用计算机软件;图像、图表和文字处理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