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九橙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6152号“邦你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完整、独立的标识,具有独特的内涵及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及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不予注册将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邦你美”与“帮你美”近似,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