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小银匠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80880号“恒泰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91406号“恒泰”商标、第56804866号“恒泰科创PHOTOELECTR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65911468号“恒泰创投”商标、第67192683号“恒泰 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第57749197号“泰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鉴于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不再加以引用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