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羊毛标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86254号“opti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8928号“上水明珠sinota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纺织品精细加工;服装制作;印刷”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1月6日第186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料处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