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卡琳空间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63667号“卡琳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68731号“爱 卡琳AI KA 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115947号“卡琳KA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所获荣誉及实际使用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卡琳空间”,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样品散发;货物展出;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