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春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047243号《关于第60206752号“Y.S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字第150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31679826号“YS.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故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系原告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提交,并非被诉决定作出的依据,故被诉决定并无不当。被告应当基于新的事实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1206016号“YIS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