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国林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凯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720958号“SOULBE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92975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郑国林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于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和宣传,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照片及视频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9年11月14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广告代理;商业评估;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开具发票;会计;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策划”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产品照片及视频材料为商标在商品上的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亦未体现时间等要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