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麦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楚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98257号“北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78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05月21日至2022年05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档案;2、推广、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公司账户收款截图、订单截图、课程截图、公司实景图;公司网站、微信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合同及发票相互印证,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从事的服务、时间、申请人名义等要素,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推广销售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合申请人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宣传、推广销售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