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雍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州市汉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24930号《关于第46856985号“半巧主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3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44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根据申请人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对“钟薛高半巧主义雪糕”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并实际投入市场销售。由于“钟薛高”品牌雪糕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推出的“半巧主义”雪糕亦受到了相关公众的关注,具有一定影响。“半巧主义”系臆造词,被申请人在与雪糕相类似的“冰淇淋”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半巧主义”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且未说明合理理由,主观难谓善意。因此,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冰淇淋”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二、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茉莉屋/Moollywood”、“极兔优品”、“河马先生”、“内外”、“上邦佰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在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半巧主义”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后,继而在相关平台多次进行投诉,主观恶意明显。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争议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半巧主义”商标的抢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茉莉屋/Moollywood”、“极兔优品”、“河马先生”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