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33715号“半巧主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半巧主义 52133715

阅读:20282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泰州市汉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2133715号“半巧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半巧主义”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品…

  申请人: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无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泰州市汉邦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52133715号“半巧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半巧主义”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品牌的恶意,其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出于实际生产经营所需,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网络宣传材料、合作协议、活动照片;

  2.包装袋相关单据、发票、供应商框架合作协议;

  3.网络销售记录截图;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及抢注的品牌介绍;

  5.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

  6.被申请人恶意投诉申请人侵权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

  7.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审理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冰、茶、面包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5期(2022年8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被申请人名下拥有26件商标,其中包括“上邦佰汇”、“河马先生”、“内外”、“半巧主义”、“MOLLYWOOD/茉莉屋”等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3)京行终4415号(第46856985号“半巧主义”商标)生效判决中,已认定被申请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对“钟薛高半巧主义雪糕”商品进行了宣传推广并实际投入市场销售,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半巧主义”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冰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雪糕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在案未说明合理理由,主观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了多件“半巧主义”处,还申请注册了“茉莉屋/Moollywood”、“极兔优品”、“河马先生”、“内外”、“上邦佰汇”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还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2133715号“半巧主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半巧主义 521337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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