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柏龙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鼎方华(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布谷六月(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对第42638878号“维极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注册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有合作协议,协议时间未到,转让方美美哒(平原)饮品有限公司就将争议商标高价出售给了现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明显是为了抢注他人商标进行商标买卖牟取暴利,其恶意抢注行为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了大量闲置商标,恶意囤积商标。被申请人不仅使用申请人商标还使用申请人的外观专利。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通知书、订货单凭证、发票、啤酒加工生产合同、检验检测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微信关于包装设计聊天页面截图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被申请人是依法受让取得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在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与被申请人进行合作,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亦不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被申请人行为合法,不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情形,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外观专利于2022年2月才申请,远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时间,申请人不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缺乏诚信,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注册人已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第58739324号“WEIJIXIONG”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争议商标的申请合理合法,并有实际使用意图,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亦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名下仅14件商标,符合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存在任何跨领域申请,被申请人部分商标是正常使用,部分是许可给关联公司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美美哒(平原)饮品有限公司(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于2019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精酿啤酒;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乳清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大麦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8日转让至布谷六月(天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所述第58739324号“WEIJIXIONG”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现处于诉讼期内。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订货单凭证未体现年份,发票及啤酒加工合同、检测报告日期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足以证明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近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申请人所诉理由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或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的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未阐述具体理由,故我局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