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瑞方胜人力资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8201号“中瑞方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15171号商标、第62909949号商标、第47710584号商标所有人的名义经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与申请人一致,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1578号商标、第4910818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