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猫人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受让人: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省成易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63058904号“猫匠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92636号“猫人”商标、第39117879号“猫人”商标、第4492203号“猫人Maoren及图”商标、第39117911号“猫人宝贝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类似案例已支持申请人观点。第1064728号“猫人MAO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恶意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构成近似,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先企业字号权。被申请人明知“猫人”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注册与其相近似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争议商标继续使用,产生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
2、“猫人”品牌介绍、宣传、使用、销售情况等;
3、所获荣誉、维权资料;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区别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未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与申请人“猫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差别明显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不致误导公众,更不可能损害申请人公司的利益,且被申请人基于其正当商业需求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复制、抄袭的意图。申请人的字号与争议商标差别明显,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亦没有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况。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具有欺骗性,其核准注册及使用不存在不良影响。申请人列举的其他案例与本案情况完全不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其不存在关联或误认的可能性。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情况;
2、裁定书或决定书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9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9月6日。
2、在争议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后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五转至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猫匠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或认读文字“猫人”、“猫人宝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猫匠人”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的损害。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当事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审理的当然依据。申请人主张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