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90888号“拓普检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普检测 61890888

阅读:161544 2023-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盈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0888号“拓普检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379号商标、第10253801号商标、第547525…

  申请人: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盈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0888号“拓普检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5379号商标、第10253801号商标、第54752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合同、发票、证书、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环境测试和检查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质量评估;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61890888号“拓普检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拓普检测 618908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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