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小象运力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德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0105号“小象运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16038号“小象欧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664418号“小象工程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35382号“小象快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985985号“小象 P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743019号“小象搬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587452号“小象生鲜越快越新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4961908号“小IN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543283号“小象便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64769376号“小象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5160035号“小象乐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306327号“小象买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6886343号“小象集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七、九、十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四、七、九、十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十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现在诉讼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小象运力”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十一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小象运力”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商业策略咨询服务;市场分析和研究服务;经济预测服务;计算机化的市场研究服务;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价格比较服务;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五、十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十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