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金能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佳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鲁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581878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02717号“秋花qiu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秋花”获得荣誉,引证商标档案,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申请人的“秋花qiuhua”商品销售记录及评价,被申请人的商品宣传资料和销售记录,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及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5类“妇女卫生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67214844号“秋花女王及图”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内裤;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妇女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可识别为包含字母“qiuhua”,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考虑到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67214844号“秋花女王及图”等与引证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草药茶;空气净化制剂;贴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卫生内裤;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裤;婴儿尿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