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永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PW(梅州)车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61097164号“BP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超出经营范围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囤积和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争议商标“BPW”中的“BP”为AngloPersian石油公司的简称,用在商标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其与该知名石油公司相关,而事实上并无任何联系,因此,该标识具有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企业申请56件商标完全合理且正当,被申请人名下现有46件商标完全合理且正当,且商品也集中在车辆机械和零部件相关的类别,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无恶意囤积和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BPW”文字不具有欺骗性。而且与他人商标或商号近似本身也不属于第十条的范围。且第14852742号商标异议案中认定“BPW”与“BP”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27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