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雄龙易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志强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50584055号“虞兮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虞兮虞兮”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之高度近似,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虞兮虞兮”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虞兮”注册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为个人,其名下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的商标,不与任何在先权利相冲突。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供的任何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所谓的知名度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从未听说申请人企业及其产品的情况,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联。被申请人名下目前仅有争议商标,并未有其他注册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多年。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提交的“虞兮虞兮”商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人属于恶意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实相关情形,更无任何有效使用证据予以反驳。其余理由基本含于无效宣告申请中,我局不予赘述。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我局认为,在案无充分证明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特定关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在案无充分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