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34309号“芦丹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3058号商标、第28969396号商标、第25131082号商标、第25128590号商标、第339221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已经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303993号商标、第42704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已经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748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