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RO INTELLIGENC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2188号“GRO INTELLIGE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9226号“C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管理”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金融指数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事故保险承保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