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1676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167622

阅读:66721 2023-1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7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06740A号“NUVOLTA N”商标、第21806739A号“AV”商标、第30776926号“AV”商标、第9804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76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1806740A号“NUVOLTA N”商标、第21806739A号“AV”商标、第30776926号“AV”商标、第98045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专利证书、申请人压敏电阻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图形化的字母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本文《关于第6616762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61676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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