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山池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65542号“山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80399号“山驰SHANCHI”商标、第64599293号“山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实质审查阶段,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待其审理完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的思维成果,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使用,在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对他人的在先权利造成侵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并予以初审公告的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同,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