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十堰大华康桥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荆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69453号“绿菲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78132号“菲尔MOFEEL”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在“救生器械和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辐射用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