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71129号“珠玑古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珠玑古巷 47771129

阅读:74963 2023-1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侯湘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达文波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7771129号“珠玑古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8件,除抢注争议商标外,还申…

  申请人:侯湘源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达文波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正本清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1日对第47771129号“珠玑古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38件,除抢注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包括“舰娘”“正清堂”“洁福 GERFLOR”商标等,明显超出企业正常的商标使用需求,其抢注他人的商标品牌的行为,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抢注“珠玑古巷”“秀田古树”等公共资源为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且其抢注多个他人的商标品牌或者影视、动漫作品的角色名称、称谓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涉及抢注商标的查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极具创意和显著性,且答辩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申请人及其代理组织属于恶意申请。综上,答辩人请求维护争议商标的有效性。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证、演变完善、申请注册过程;销售发票、合同;茶叶包装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茶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3月21日至2031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并未对其核定使用在“茶叶”等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进行描述,且商标本身并不存在欺骗性,导致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采用了其他不正当手段,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扰乱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规制的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系抢注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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