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086203号“秦叔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秦叔宝 35086203

阅读:140405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金华市帅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高大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市帅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高大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086203号“秦叔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金华市帅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高大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华市帅彩工艺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高大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8期《商标公告》第35086203号“秦叔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叔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图画”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秦叔宝”虽为隋末唐初名将,但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应作为商标注册。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不属于直接表示商品内容及其他特点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86203号“秦叔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086203号“秦叔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秦叔宝 350862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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