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73182号“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 36373182

阅读:10200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继顺 异议人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继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73182号“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继顺

  异议人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继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4期《商标公告》第36373182号“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缝合机;缝纫机;切断机(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81057号“黑金刚”、第14213659号“黑金刚HEIJING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裁剪机;缝纫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缝合机;缝纫机;包缝机;锁扣机;裁布机;撬边机;工业缝纫机台板;卷边机;下料机(缝纫机械)”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黑金刚”,且异议双方同处于浙江省台州市,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73182号“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商标在“缝合机;缝纫机;包缝机;锁扣机;裁布机;撬边机;工业缝纫机台板;卷边机;下料机(缝纫机械)”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6373182号“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禧德黑金刚XIDEHEIJINGANG 363731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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