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46478号“YOP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YOPP 29346478

阅读:73950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温州满溢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温州满溢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允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9346478号“YOP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温州满溢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温州满溢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允株式会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29346478号“YOP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PP”指定使用于第5类“轻便药箱(已装药的);衣服和纺织品用除臭剂;医用及外科用膏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7019号“约帕 THE YOPPA GARDE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46478号“YOP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346478号“YOP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YOPP 293464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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