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董亚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亚伟对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熊送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动售票机;导航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小熊有好货”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下载量截图打印件、平台销售协议和授权书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小熊有好货”商标于“自动售票机;导航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