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小熊送水 28894546

阅读:139227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董亚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亚伟对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

  异议人:董亚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亚伟对被异议人叮咚到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熊送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动售票机;导航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小熊有好货”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下载量截图打印件、平台销售协议和授权书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小熊有好货”商标于“自动售票机;导航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8894546号“小熊送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小熊送水 288945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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