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柒月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柒月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标公告》第31946436号“柒月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柒月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网络通讯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2000号“淘”、第7463724号“淘宝”、第4240191号“淘宝网”、第7856293号“淘!我喜欢”、第14043672号“马上淘”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的摹仿、抄袭,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藉以知名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无密切关联,故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46436号“柒月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