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楠森楠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455830号“楠森NANS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58843号、第9972388号、第24012695号、第35510465号(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楠森”与引证商标三“森楠整体木作”、引证商标四“南森木作”文字构成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壁炉隔屏(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非金属托盘、非金属台阶(梯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壁炉隔屏(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