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39132号“人和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和春 62439132

阅读:129338 2023-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克东县人和春腐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9132号“人和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0155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

  申请人:克东县人和春腐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9132号“人和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0155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申请人系列荣誉证书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茶饮料、糖、蜂蜜、甜食、谷粉制食品、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调味品部分商品上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醋、酱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2439132号“人和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和春 624391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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