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92465号“SALOM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10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钱点数和分检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633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眼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计算机”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类国际注册第764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地址变更后与申请人一致,二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