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73294号“皇家静护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皇家静护龙 34973294

阅读:123493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礼东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礼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4973294号“皇家静护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礼东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礼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第34973294号“皇家静护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皇家静护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建筑用木材;胶合板;混凝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19873302A号“龙牌”、第16794082号“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建筑石料;水泥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73294号“皇家静护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973294号“皇家静护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皇家静护龙 349732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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