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592577号“罗得利 RODER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罗得利 RODERIE 32592577

阅读:146337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梅佐考罗娜农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奢西路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佐考罗娜农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奢西路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奢熹路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2592577号“罗得利 RODER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

  异议人:梅佐考罗娜农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唯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奢西路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梅佐考罗娜农业合作社对被异议人广州奢西路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奢熹路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2592577号“罗得利 RODERI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罗得利 RODERIE”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烈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554054号“罗塔丽”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92577号“罗得利 RODERI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592577号“罗得利 RODERI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罗得利 RODERIE 3259257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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