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865156号“JOEONE J 1”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841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中高档男士系列服饰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拥有自主品牌“九牧王JOEONE”。复审商标系防御商标,申请人对整体品牌进行真实、持续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婚礼季相关宣传视频和图片网页截图、申请人所获荣誉、实际使用图片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原件或公证件,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于2018年2月7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在“婚纱”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婚礼季相关宣传视频和图片网页截图证据仅为广告宣传页面截图,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所获荣誉证据为申请人的荣誉资料,亦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实际使用图片为鞋和T恤衫的自制图片,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