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晓光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成林
委托代理人:山东拼命三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229849号“潍县 WEI X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52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肉;虾酱;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熟芝麻;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清河西路新新油酥火烧店、昌乐县大光食品门市部使用并提交了在“火烧”、“大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使用证据(光盘):
1、阳谷店店面照片、饭店实际使用餐具照片;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潍坊市关于新冠肺炎情况发布的通知;
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5、申请人租房与房东聊天页面截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质证程序提交了民事判决书、经公证的老潍县标识的实际使用图片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在先无效宣告裁定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6年11月28日在第29类“肉;虾酱;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熟芝麻;牛奶制品”商品上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在“肉;虾酱;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熟芝麻;牛奶制品”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书以及被授权方的营业执照信息,证明复审商标所有人的权属。申请人提交了多份被授权方实际店面照片、广告宣传以及菜单图片证据等,体现的是复审商标“潍县”在“油酥火烧”商品上的使用。虽然申请人在售卖火烧的同时有煎蛋等其他类似小食制成品一起售卖,但申请人以及其授权方均经营火烧店,并非生产或售卖附有复审商标的鸡蛋原材料。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虾酱;蛋;食用油;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熟芝麻;牛奶制品”商品为非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