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17110号“米内轻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内轻厨 60517110

阅读:103993 2023-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廖小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7110号“米内轻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2272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

  申请人:廖小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7110号“米内轻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2272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替他人推销部分服务上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54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策划、市场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米内”,整体视觉外观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网站流量优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发行和管理贵宾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60517110号“米内轻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米内轻厨 605171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3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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