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06554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7065545

阅读:49828 2023-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中日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57065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海澜集团的下属核心企业,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AL”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天宇中日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570655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海澜集团的下属核心企业,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AL”品牌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009年,“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海澜之家”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7586号图形商标、第4077652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3731099号“海澜之家 HEILAN HOME及图”商标、第48193786号图形商标、第4819030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图形作品构成近似,未经申请人许可,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著作权的侵犯。四、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抄袭摹仿众多知名商标,企图攀附在先知名商标知名度以牟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不正当注册,将会严重损害良好的市场秩序,进而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海澜之家”品牌曾基于知名度受到保护的证据;5、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6、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海报;7、广告合同、发票、宣传照片;8、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在第28类玩具娃娃进食瓶;玩具;玩具娃娃;玩具娃娃衣;欧式玩具娃娃的衣服;日式人偶的服装;玩具用服装;日式人偶;欧式玩具娃娃;填充式玩具娃娃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车;玩具;玩具娃娃;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指代事物、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娃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主张的美术作品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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