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830374号“MALISA T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ALISA TEX 35830374

阅读:122245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佐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佐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30374号“MALISA 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佐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佐欧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830374号“MALISA TE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LISA TEX”指定使用在第20类“野营床垫;婴儿头部支撑垫”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475872号、第29001785号“蒙娜丽莎 MONALISA”、第33142105号“MONALISA”、第24283700号“MONA LISA OF THE NORTH”、第24282846号“MONA LISA OF THE SOUT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碗柜;办公家具;家具;桌子”等。双方商标的英文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30374号“MALISA TEX”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5830374号“MALISA TEX”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ALISA TEX 358303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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