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周晓华
异议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晓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2726427A号“猫小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猫小子”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858640号“猫小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游戏机;风筝”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角色名称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26427A号“猫小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