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59563号“愚公宜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愚公宜衫 34259563

阅读:77841 2020-10-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青年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宜衫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青年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宜衫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259563号“愚公宜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青年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宜衫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青年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青年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宜衫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4259563号“愚公宜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愚公宜衫”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鞋设计服务;首饰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85425号、第29526831号“愚公宜衫”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防水服”、第40类“服装定制;服装修改;服装制作”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59563号“愚公宜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259563号“愚公宜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愚公宜衫 342595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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