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中金万足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2723044号“中金万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金万足”指定使用于第42类“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材料测试”等服务上。异议人称其第2011095号“中金及图”商标应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复制与模仿,应按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互联网报道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其“中金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723044号“中金万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