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航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航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23674662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快餐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8343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预订临时住所;酒吧服务;餐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和视觉效果上均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674662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