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姜聪
委托代理人:扶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姜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28956044号“乐高城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高城堡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32113号“乐高乐园”、第22132106号“乐高探索中心”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乐高”,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56044号“乐高城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